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府函〔202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5 前方工作组
2.6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2 响应启动
3.3.5 处置措施
3.3.6 社会动员
3.3.7 响应结束
3.4 后期工作
3.4.1 总结评估
3.4.3 善后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救援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通信保障
4.6 技术保障
4.7 保险制度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7.2 省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7.2.1 综合协调组
7.2.2 污染处置组
7.2.3 专家咨询组
7.2.4 应急监测组
7.2.5 医学救援组
7.2.6 新闻宣传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事故及辐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作为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省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粮食和储备局、林业局、药监局,省铁投集团,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广东海事局,省地震局、气象局,广东银保监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武警广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等单位负责人。
(1)省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涉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协调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我省新闻媒体机构,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
(2)省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省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价格监测和市场巡查,必要时依法定程序采取价格应急干预措施。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动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
(6)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敏感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7)省民政厅: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8)省司法厅:推动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普法宣传,为省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进行法律研究。
(9)省财政厅:做好省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洋灾害观测预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
(11)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区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下水管网资料,提出消防废水的防控意见,及时做好消防废水溢出可能进入下水管网的封堵等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1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5)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做好因养殖污染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16)省商务厅: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
(17)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
(18)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以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19)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0)省广电局:负责配合省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和公益广告宣传;配合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1)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做好储备粮油的调拨供应工作和救灾物资等储备工作。
(23)省药监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保障药械质量安全。
(24)省铁投集团: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所辖自主运营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损毁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和有关设备的修复管理。
(2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航空运输保障。
(26)广东银保监局:负责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依法监督保险公司提高与事件相关的理赔效率。
(28)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0)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31)武警广东总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省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应对。
相邻地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5 前方工作组
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省生态环境厅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省相关部门或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组成。
2.6 专家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工作等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环境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风险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不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鼓励相邻地市、毗邻地区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急救援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合作,提高区域应急管理能力。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执法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海事、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2.2 预警
3.2.2.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2.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其他相关地区。
3.2.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
3.3.2 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1)一级响应。
符合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报请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3)三级响应。
(4)四级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省生态环境厅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本预案7.1的相应分级标准确定,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提级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3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3.3.4 指挥协调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
3.3.5.1 现场污染处置
3.3.5.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3.5.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辅导。
3.3.5.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3.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3.3.5.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与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事件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务必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舆情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3.7 响应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3.4 后期工作
3.4.1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事件总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完善环境应急长效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办法执行。
3.4.2 事件调查
3.4.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按规定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4.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4.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4.5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4.6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省生态环境厅要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环境应急指挥作战、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4.7 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7 附件
7.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2 省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省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7.2.1 综合协调组
(1)组成: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省铁投集团,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等参加。
7.2.2 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广东海事局,武警广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7.2.3 专家咨询组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1)组成: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地震局、气象局,广东海事局,武警广东总队等参加。
7.2.5 医学救援组
(1)组成: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药监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7.2.6 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广电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2.7 社会稳定组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