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自2022年6月1日执行,实施衔接要求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日起,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对照《深圳名录》的管理类别,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未纳入《国家名录》但按照《深圳名录》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以及按《国家名录》进行排污登记但按照《深圳名录》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纳入《深圳名录》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深圳名录》实施前已按《国家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在办理重新申请、变更、延续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深圳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