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生产产生危险废物是否必须针对危险废物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答:根据新《固废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结合《”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要求:”依法制定了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评估标准为”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危险废物相关篇章或有危险废物专门应急预案)“。因此,”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编制综合性应急预案有危险废物专章或有危险废物专门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