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般情况,需要重新申报环评的原因如下:
①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②重大变动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自主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根据变动的内容按照改建、扩建项目编制并报批环评文件。
③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评文件。
④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管理。
⑤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由建设单位自行判定。如无法明确认定项目变动性质,或建设项目未纳入以上重大变动清单,可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包括因工程变动导致的有利和不利环境影响),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报环评审批部门认定。
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金额等发生变化,但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或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但新方案有利于环境保护,减轻了不良环境影响的,原则上可不界定为重大变动。
除以上情况外,可结合《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