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培训相关问题回复
一、 关于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问题
1. 有一个医院项目,所在地最开始是工业用地,前几年更改为商业用地,现在要建医院,这种是否需要开展调查?这个项目改为商业后,下面是有地下室的,如果需要做的话,那点位基本没办法打在原来车间内,是否可以打在建筑边,不涉及地下室的区域? 由于地块不需要再进行基坑开挖,直接利用现有建筑进行装修。 所以如果打在地面上的建筑内,下部就是地下室。 这种情况需要打到地下室, 还是就在地面不涉及地下室的区域打孔?
答: 建议核实是否改变用地性质。如用地性质由商业用地变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满足《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 二) 款, 则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于需要开展调查的, 建议收集历史工业企业平面布局、 生产工艺、 原辅材料使用清单等信息, 以及周边 50m 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情形, 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采样调查。若需要采样,需明确潜在污染源位置,并结合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类型及迁移特性,综合判断布点位置及采样深度。
2. 地下水点位超标地块,除了对本地块开展详查,其上游、外围地块的调查工作,是由外单位对应土地使用权人开展,还是由本次超标地块做详查的申报主体来开展呢?
答: 建议由地块申报主体进行详查。 若地块外存在其他污染源,需向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若地块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对污染责任人存在争议的,可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环土壤〔 2021〕 12 号)相关规定开展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
3. 城中村存在垃圾存放点、变压器,这样的区域是否需要采用专业判断布点采样?
答: 普通的生活垃圾存放点不建议布点,具有一定规模的垃圾中转站可适当布点。正常使用的变压器区域不建议布点,若存在变压器拆卸或闲置堆放,可适当布点。
二、 关于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技术要求的问题
1. 厂区罐(槽)若拆除后,土壤采样点设置是设在罐(槽)底部还是在旁边?若设置在底部,土采样层次如何确定(表层是以底部还是地面计算)?
答: 1.应结合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情况,进一步核实罐(槽)历史是否发生过泄漏事件,已有的调查结果是否显示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存在超过相关筛选值的情形;了解罐(槽)历史日常维护情况,是否存在可能的土壤隐患点;掌握罐(槽)所在区域是否存在疑似污染痕迹(如异常颜色、气味,存在油污等)。应综合多方面信息,进行点位布设,确保土壤和地下水点位布设于最有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 原则上罐(槽) 底部和旁边均需布设至少 1 个点位。若罐(槽)区域面积较大,或渗漏可能性较高时,建议在上述区域增加点位。 2.关于土壤样品采样层次,建议调查单位进一步明确罐(槽)拆除后,调查单位进场前,原罐(槽)所在区域是否已回填外来土。若存在回填土,则以回填土顶部开始计算表层;若不存在回填土,则以罐(槽)底部开始计算表层。
2. 关于疑似污染区域的,指引里面有提到 1 条“具有有毒有害特性的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处理和处置的区域”,那是不是像印刷、汽修厂等,除了危险化学品仓和危废仓等外,有使用油漆等的车间是否也需要列为疑似污染区域?
答: 应根据《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第三章第一节第( 二) 款第 3 点要求,结合原辅材料是否具有有毒有害特性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疑似污染区域和非疑似污染区域。 若车间使用不具有毒有害特性的水性漆,可不划入疑似污染区域;但若车间使用含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油性漆,应划入疑似污染区域。
3. 一般行业企业的一般固废暂存,废机油,废油漆桶、地上洗版废水桶等危废暂存处是作为潜在污染源划分为非疑似污染区域布点还是作为疑似污染区域布点呢?
答: 疑似污染区域的划定应尽可能保守,原则上应将上述危废贮存区域作为疑似污染区域。
4. 判断疑似污染区域第三条:地下管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是否包括生活污水管线、检查井等呢?
答: 不包括。
5. 一般工业企业如何划分疑似污染区域和非疑似污染区域,比如一般五金加工企业会涉及到废矿物油等贮存和使用,该区域是否要划分为疑似污染区域,并按照 1600m2布设点位?
答: 疑似污染区域的划定应尽可能保守,原则上应将废矿物油、废含油抹布等贮存区域(危废贮存间) 作为疑似污染区域。
6. 疑似污染区的判定,若不是重点监管单位或重点行业企业,但是企业内存在固废堆放处、或废水收集罐,是否需划分为疑似污染区?还是只需要在布点时在潜在污染区布点即可呢?
答: 疑似污染区域的划定应尽可能保守, 原则上,若上述区域涉及有毒有害物质, 应列为疑似污染区域。
7. 居住区紧邻工业厂区的是否可以列为非疑似污染区?
答: 不建议列为非疑似污染区,可作为其他区域进行污染识别。
如污染识别结果确认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 且边界50m 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 从污染物种类、迁移途径、 迁移介质等进行分析),则可认为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需要开展下一步布点采样调查。
如确定需要开展布点调查的, 可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或专业判断布点法布设土壤点位,土壤点位的数量根据地块实际情况确定。
8. 如果重点行业企业只位于一栋楼的顶层,该栋楼 1 层为非重点行业企业,也需要把这栋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的布点要求进行布点吗?
答: 是的。 但存在该情形的可能性应该极低。
9. 项目厂房面积前有大片空地,这些空地功能是停车等,不生产,可否不检测?
答: 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区域, 应作为核算点位数量的面积。根据污染识别情况,
答: 应严格按照《工作指引( 2021 年版)》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场采样工作, 采样间隔不超过 2 m, 至少采集 2 个样品,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取样位置。
11. 地下水点位是不是全部布设在疑似污染区域,没有放在有工业活动的非疑似污染区域,这也是可以的吧?
12. 一个土地整备地块上包含多家重点行业企业,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未来规划为工业用地,其中地下水点位布设是每家企业都至少布设 1 个点位且满足疑似污染区域每 6400m2 不少于 1 个?还是可以整个地块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作为整体布设地下水点位?
13. 一个项目废水处理站划分为疑似污染区,但是其位置位于地铁防护范围内,由于前期多次施工已危害地铁运行安全,导致调查过程中无法钻孔取样,疑似污染区中地下水点位数量不够,该怎么办?
答: 建议根据现有调查结果,判断地下水流向,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在废水处理站地下水下游建立地下水监测井。同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位置以及地铁防护范围,以备进一步核实布点合理性。
14. 如果是高层建筑,所有楼层都需要考虑吗?
答: 应首先分析建筑楼内是否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或重点行业企业。若存在上述企业,应综合考虑上述企业及地面一层工业企业的情况; 若无上述企业, 主要考虑地面一层工业企业的情况。
15. 如何判断地块是否为
答:只要红线范围未相交、边界独立的地块即为不相邻地块。
16. 关于下层土壤采样的,指引中提到“下层土壤:不同性质土层应至少采集 1
17. 未钻到地下水,且 4-5m 见岩的可以停止吗?
答: 4-5m 见中风化岩的, 可以停止钻探,但要按照《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的要求在报告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8. 基岩是要到哪一层,强风化、中风化还是更深?
答: 基岩应至少达到中风化层。
19. 如果地下池深度已经到了基岩深度以下,这种采样调查怎么处理?
答: 如该基岩为中风化,则可以不需要布点采样,但应该在报告说明情况。
21. 关于快筛的 3 个问题:( 1
答: 1.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9
现场踏勘应属于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工作的一个环节。 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调查中, 不强制要求使用现场快速筛查仪,
22. 强风化基岩需要采土壤样品吗?
答: 原则上需要,土壤样品的采样要求见《工作指引( 202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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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如果历史上这片工业园存在很多企业,每个企业存在的时间不长,企业名称和资料都不齐全,特征污染物怎么选取?
答: 在企业严重资料缺失的情况下,按以下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原辅材料确定特征污染物: ①
答: 1.“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指的是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2.“地块涉及” 即指“地块位于” 。
26. 如果一种没有标准的污染物,初步调查要计算筛选值的话,参数选择是否可以用导则推荐值?还是要调查地块的特征参数?
27. 深圳市土壤类型空间分布图有 CAD 或比较精确或清晰的图件分享吗?
答: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正在开发我市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后续从业单位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深圳市土壤类型空间分布图,具体获取方式将另行通知。
三、 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的问题
1. 详查阶段,土壤点位需要一直扩至没有污染为止,那地下水点位呢?跟土壤点位一样,扩至没有污染为止吗?
答: 按《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的要求确定污染范围,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若地块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对污染责任人存在争议的,可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环土壤〔 2021〕 12 号)相关规定开展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
四、 关于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修复
1. 如果地下水计算风险控制值远高于四类水限值,建议修复目标值应该如何确定呢;直接采用风险控制值是否会有风险。
2. 土壤修复目标值可否超过 GB36600
答:
3. 如果确定地块需要修复的话, 已经建好的构筑物怎么办,能否先管控,延后至地块构筑物拆除再来做修复?
答: 若地块需要修复,会被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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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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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块拆分主要是基于地块的历史、布局、规划用途、开发建设时序等。地块一旦拆分,拆分后的地块需要分开申请土地使用权人账号,分开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别进行报告的“三级”评审。系统上登记的地块占地面积、地址及边界文件等信息应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的保持一致。 调查范围应为拆分后地块的整个红线范围,而不只是潜在污染区域。
3. 污染地块范围要通过详细调查确定,拆分地块后上报,会存在初调的检测报告及质控报告拆分的情况,编号不连续、质控样不满足要求,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
1.
答:
2. 广州取消方案评审了,深圳有取消方案评审的规划吗?
答: 根据《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第二章第五节第( 三) 款要求,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环境监理方案由项目责任主体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不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