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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证衔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环〔2023〕143号)排污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核对所在区域的管理清单,确认项目属于清单管理范围,并按管理清单要求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开工前承诺书,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开工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在完成开工前信息公开后,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批部门作出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设定排污许可证生效时间为排污单位预计投产时间(含试运行阶段),核发排污许可证。
通过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内容和办理流程上的衔接,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联动,试点“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便民服务,在生态环境领域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依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实施清单管理,且根据《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登记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深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2-2024年)》狠抓道路交通、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和社会生活四个重点,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工作任务,同时制定并细化噪声分类管理名录任务,提出建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全流程噪声控制机制,以“后建服从先建”原则,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降噪责任。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
环评文件抄袭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项目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生产工艺、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果等内容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按《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对深圳市环评单位进行核查,通报批评117家环评单位,深圳117家环评单位黑名单如下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公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碳排放管控单位共计750家。
2018年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公告 2019年 第4号),规定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第二批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征集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包括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等六大类型。试点项目需具备较大的减排潜力或较好的低碳基础,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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