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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是不能做任何生产类项目的(特殊除外,如河湖整治、民生工程等),准水源保护限制相对较小,部分项目可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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