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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施审批,未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名录未做规定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是否纳入本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制定需要开展环评的重点项目名录,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简化或豁免环评。
深圳市环评备案名录规定了深圳市各区(含宝安区、光明区、龙岗区、坪山区、龙华区等11个区)的建设项目环评做环评报告书、审批报告表、备案报告表和豁免类。名录未作规定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未列入本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评项目报价需了解项目的地理位置、产品类别及年产量、生产工艺流程、使用原辅材料等综合评价报价。
深圳电子生产项目及其环境保护保设施已建成调试,调试期间完成了验收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编制了验收监测报告东莞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单位电话,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评审备案。
东莞新建项目及其环境保护保设施已建成调试,调试期间完成了验收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编制了验收监测报告东莞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单位电话,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评审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通知(2021年)要求在名单中企业按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和深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要点及时完成土壤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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